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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章程

发表时间:2019-06-04浏览次数:

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学生社团是由取得我院学籍的学生,在共同的兴趣与爱好的基础上,按照自愿的原则结合在一起,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性组织。学生社团在院、系团组织指导下成立并开展工作。社团工作是我院共青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学生社团以推进校园文化建设和素质教育为根本任务,以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第二课堂活动,营造积极向上、和谐文明的校园文化氛围为主要内容,丰富和发展同学们的兴趣爱好,服务学院教育教学,服务同学成长成才,为增强同学们综合素质创造锻炼机会。

 

第二章社团的发起、申请、成立、注册和注销

 

第三条学生社团的发起

(一)凡我院在册学生15人以上,基于共同的兴趣爱好,自觉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和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即可发起成立学生社团。

(二)学生社团必须聘请一名教师担任指导老师。

第四条学生社团的申请。凡自愿发起成立社团者,需按以下程序提出申请:

(一)起草本社团的章程,其中应包括社团的名称、性质、宗旨、组织机构、会员条件、权利义务、活动形式、经费来源及管理办法、负责人的产生方法及职责范围。

(二)填写《社团成立申请表》,并附书面申请一份,经学生会社团联合会审查后,报送院团委审批。团委批准后,社团组织正式成立。

(三)社团联合会将登记表、申请表及章程存档,并向团委报送一份备案。

第五条出现下列情况者,社团联合会提出意见,经院团委审批后,对该社团予以公开注销:

(一)社团三分二会员同意解散时;

(二)违反法律法规、院规院纪的社团;

(三)不符合时代发展、教育需要的社团;

(四)无正式负责人及管理混乱的社团;

(五)连续一学期不开展活动的社团;

(六)不按时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的社团;

(七)不服从管理,扰乱校园正常教学秩序的社团。

 

第三章社团组织

 

第六条各社团应按照工作需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组织机构。

第七条社团负责人的产生与任免

(一)各社团组织提出候选人,在社团联合会的监督下,召开社团全体会员大会,通过公开竞聘,民主选举(差额)产生各社团组织负责人,选举结果须报送社团联合会、团委备案。

(二)各社团组织负责人任期一年,在任期内如有违反院规院纪或严重损害社团利益的行为,社团联合会有权建议暂停或免去其职务。

(三)毕业班社团干部不参与本届干部的竞聘,保留社团干部相关待遇。

第八条 各社团可以设计本社团组织的标志、会员卡,并由院团委审批后制作,由社团联合会监督其使用;各社团组织不得私刻公章,发布通知使用社团联合会的公章,社团联合会公章由团委管理。

 

第四章社团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各社团有依据本社团章程开展活动的权利。

第十条 各社团有独立行使内部管理职能的权利。

第十一条 各社团负责人有享受学生干部待遇的权利。

第十二条各社团组织有配合院团委开展工作的义务。

第十三条 各社团必须服从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章社团活动

 

第十四条学生社团活动要紧密围绕学院办学宗旨和社团章程,开展素质拓展教育活动,坚持为社团会员的全面发展和校园文化建设服务。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活动不得妨碍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活动坚持先审批后开展的程序,发布通知、消息等必须排版规范,书写工整,署名准确;任何社团不经指导部门或其他组织同意,不得冒用名义发布消息,开展活动。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应先填写学生社团活动申请表,按申请表要求审批后,方可开展。同时,社团负责人需提交详细的活动计划书及经费预算。活动结束后,须向社团部提交活动小结、照片资料、新闻报道和填写完备的社团活动登记表,予以存档。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不得在校内开展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性宣传和促销活动,也不得开展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十九条  社团组织邀请社会人员在校内举办讲座、报告等活动,须在三天前向院团委提出申请。申请时必须在申请表上注明被邀请人员的姓名、职业身份、所在单位、讲座内容、联系方式及讲座的时间、地点、社团组织负责人等,必要时应出示被邀请人的身份证或单位介绍信。经学院团委审核同意后,社团负责人持相关证明到学院有关部门借用活动场所。

第二十条  活动的秩序和安全由社团负责维持,活动结束后,组织者向须向学生会社团部报送活动登记表、讲座资料、活动照片和活动小结,社团部按要求存档,并发布活动报道。

第二十一条  任何个人均不得以社团组织名义自行邀请校外人员在校内举办讲座、报告等。

 

第六章社团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社团组组织的活动经费采取学院团委支持与社团自筹相结合的办法;各社团举办活动,向社团联合会提交活动计划,并附详细预算报告,社团联合会签署意见,报院团委审批后,视情况给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各社团组织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收取少量会费,按照财务管理要求,安排会员专人管理;收取标准应由各社团会员数量视具体情况提出方案,经社团联合会报院团委审批后确定具体标准,每学年不超过20∕人

第二十四条为保证社团经费的合理开支,各社团组织每学期须向全体会员公布会费开支详细情况。

第二十五条各社团组织换届时,原社团组织负责人须出具财产和经费开支清单,社团联合会核查无误并公开详细开支情况后,移交社团组织新负责人管理。

第二十六条社团组织注销时,财物移交由社团联合会管理,原社团组织负责人需出具财产和经费使用清单。

第二十七条报账规定

(一)社团组织承担部分,按活动计划审批标准,凭收据或税务发票报帐;学院承担部分,在活动预算范围内,凭税务发票按程序报账。

(二)发票、收据必须由经手人、社团组织负责人签字,并注明活动用途和社团组织名称,税务发票台头必须填写学院全称。

第六章评优工作

 

第二十八条社团联合会每学年对各社团进行考核、评比,将评比结果报送院团委,院团委根据评比结果,对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分别授予“优秀学生社团”、“优秀社团干部”和“优秀社团会员”称号。评选名额有学院团委根据实际情况掌握。

第二十九条“优秀社团”条件

(一)遵守院规院纪,会员整体精神面貌良好,团结协作。

(二)活动丰富多彩,组织严谨有序,活动反响良好。

(三)帐目清楚,开支合理,按时公布,接受监督。

第三十条“优秀社团干部”评选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思想觉悟高,大局观念强。

(二)组织管理能力和协作精神较强,工作认真,乐于助人,表现突出,在社团成员中有较高的威信。

(三)模范遵守法律法规、院规院纪。

(四)积极完成院团委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十一条“优秀会员”评选条件

(一)思想觉悟较高,参与活动积极,学习成绩良好。

(二)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吃苦耐劳,能积极完成组织分配的任务。

(三)模范遵守法律法规、院规院纪。

 

第八章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党委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