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建立良好的学风和考风,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强化学生的诚信意识,保证教育目标顺利实现,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三条 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二章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四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老师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有违纪行为者,予以批评指正,对不听劝阻,无理取闹者,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并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凡有下列考试违纪行为者,予以记过以下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试区域内,打闹、喧哗或者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监考老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二) 凡有下列考试违纪行为者,予以记过以上处分:
1.故意扰乱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监考老师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监考老师或其他考生;
4.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监考老师人身权利;
5.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三)其他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视情节予以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对作弊行为,该科成绩记为“无效”,并视情节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 凡有下列作弊行为者,视其情节,予以记过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5.传、接、夹带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8.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二) 凡有以下作弊行为者,视其情节,予以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2.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作弊情节严重的;
3.组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4.盗窃试题者。
(三) 有其他作弊行为者,视其情节,予以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章处理程序
第六条 监考老师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监考老师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七条 由教务处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根据汇总情况研究违规考生纪律处分,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由教务处直接进行处理,并通知到违纪学生所在系,结果报学生处备案;开除学籍处分由教务处会同学生处及各系提出处理意见,报院长办公会议决定,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八条 在对考试违规的学生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可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第九条 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第十条 考生对做出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据《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规定》提出申诉。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以上、以下”包括本项。
第十二条我院非学历教育学生的违纪处理可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院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