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学院处理行为,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学院依法行使管理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三条学生认为学院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或者违规、违纪处分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请,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申诉申请、作出申诉处理决定,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处理学生申诉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捷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学院教育行政管理权的依法行使。
第二章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织
第五条学院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本院学生院内申诉事宜。院长办公室下设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六条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院领导一人,院办、教务处、学生处、团委、保卫处等职能部门各选一人负责,各系选派的未兼任行政职务并具有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代表各一人和院学生会选派的五至七人组成,其组成人数应当是单数。
第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教师代表任期二年,学生代表任期一年,可以连选连任。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辞职或者被免职的,由原单位重新选派。
第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主任由参加委员会的院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参加委员会的院办负责人担任。
第九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行的职权
(一)决定是否受理学生申诉申请;
(二)召集和主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
(三)在委员会意见不统一时,作出相关处理决定。
第十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缺席时,由委员会副主任代行职权。
第三章学生申诉的申请和受理
第十一条学生对学院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或者违规、违纪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具体应在收到学院处理、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二条被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受处分的学生无正当理由超越申请期限的,视为放弃申诉权利,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三条学生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的事项
(一)申诉人姓名、性别、年龄、学号、所属系和班级;
(二)申诉事项和理由;
(三)申诉要求;
(四)本人联系方式;
(五)申诉人本人亲笔签名;
(六)申诉日期。
第十四条学生申诉申请书应当附学院处理、处分决定书复印件一份。申请人可以同时提交相关证据。
第十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学生申诉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申诉条件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予以受理的建议,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审批,并在收到学生申诉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是否被受理(通知书应当附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名单);经审查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提出不予受理的建议,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副主任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第十六条学生申诉受理通知书和不受理通知书应当盖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印章。
第十七条学生申诉申请处理期间,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但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应当停止执行。
第四章学生申诉的处理
第十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受理学生申诉的,应当召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对学生申诉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出席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九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有关部门调取原处理或者处分的相关材料和证据。原处理或者处分部门应当同时提交对原处理、处分决定的书面说明和答复。
申请人可以查阅原处理、处分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证据和书面说明答复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得拒绝。
第二十条学生申诉处理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原处理或者处分部门和第三人的意见。调查和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书面陈述或者现场陈述和答辩的方式进行。
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应当采用现场陈述和答辩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认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亩某委员与本申诉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申诉公正处理的,有权申请该委员回避。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认为自己与本申诉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其他相关人员的回避,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表决确定。
第二十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采取书面审查的形式,按照下列程序组织:
(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宣布会议开始,并宣布案由;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相关人员就有关事实、证据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出席会议的委员对相关事实、证据和依据进行审查和评议;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出席会议的委员进行表决。决议应当得到出席会议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决议应当按照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的意见作出;
(五)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宣布会议结束。
第二十三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采用现场陈述和答辩的方式,按照下列程序组织:
(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宣布会议开始,并宣布案由;
(二)做出原处分或者处理决定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证据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人就原处分或者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和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
(四)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主持下,申请人和作出原决定的经办人进行质证和辩论;
(五)申请人和作出原决定的经办人作最后陈述;
(六)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宣布申请人、作出原决定的经办人、证人等退场;
(七)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出席会议的委员对相关事实、证据和依据进行审查和评议;
(八)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出席会议的委员进行表决,决议应当得到出席会议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决议应当按照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的意见作出;
(九)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宣布会议结束。
第二十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要有会议记录。会议结束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和记录人员要签名或者盖章,采用现场陈述和答辩方式的会议,记录还应当由申请人、参加会议的原决定经办人、证人等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决议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原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无重大程序缺陷,应当决定维持;
(二)原决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处理明显不当的,或者有重大程序缺陷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提出改变原决定的建议,提交学院或者学院相关部门重新研究决定。
第二十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书的,上款所列期限自申请人提交补正申请书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申诉处理决定通知书应当注明的事项
(一)决定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和依据;
(二)决定的理由;
(三)当事人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申诉的权利和期限;
(四)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八条申诉处理决定通知书应当加盖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印章。
第二十九条学生不得就同一事项再次提出申诉申请。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所称的“以内、以上”包括本项。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院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