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财职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依据《陕西省属普通高等学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暂行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资助对象为我院在籍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是政府对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无偿资助,评定工作应遵循实事求是、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贫困学生,可向学院申请国家奖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者;
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令,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生活俭朴,未受过处分者;
3.品学兼优,学业成绩优秀,综合素质测评成绩90分以上;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素质好,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良好等级以上者;
5.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军烈属、城市低保户、农村特困户以及老少边穷地区的贫困家庭子女或在校学习期间,家庭或个人遇到突发事件,正常生活和学业受到严重影响者);
6.诚实守信,无恶意拖欠学费者。
第三章 资助人数和资助标准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受助名额由省教育厅确定。
第六条 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
第四章 评审和发放程序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程序如下:
1.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必须在10月下旬向班级递交书面申请,经班主任(辅导员)审查后上报系部。
2.各系部依据《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严格审查、认真筛选,在限期限额内向学生处推荐参评国家奖学金学生名单。
3.学生处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奖学金的推荐名额控制数及相关精神,依据《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暂行管理办法》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在限额内等额评审。
4.评审结果在全院公示7天,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学院审定,并于11月将学院推荐的受资助学生名单及有关资料报送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批。
第八条 经省教育厅、财政厅审核批复并将国家奖学金按预算下拨到我院财务处后,由财务处统一发放给受资助的学生。
第五章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要求及监督管理
第九条 学院设立贫困生资助办公室专门管理此项工作。
第十条 凡在评审中弄虚作假、漫骂威胁老师或学生干部者除取消其评审资格外,视情节予以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上报后或在享受国家奖学金期间有铺张浪费、违犯校规校纪受到学校两次以上通报批评或受到纪律处分的,学院将视情节予以终止或追回国家奖学金。
第十二条 享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再享受其他贫困资助方面的奖、助、补、减、免等资助。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院学生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