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把学生培养成为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具有较高综合素质的优秀人才,使学生教育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系统化和规范化,根据《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所有在籍学生。
第三条综合测评成绩是学生学期或学年鉴定、毕业鉴定、评定各类奖学金、评选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评选优秀毕业生、毕业生就业推荐和学院担保贷款、发放困难补助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综合测评组织机构
第四条 综合测评工作由学生处负责组织,各系实施。
第五条各系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系领导、党总支书记、辅导员、团总支书记、系学生会主席组成测评工作领导小组。
第六条班级成立由班主任、班委会、学生代表组成的测评小组。
第三章综合测评内容和计分标准
第七条学生综合测评成绩由德育成绩、智育成绩和文体成绩三部分构成,满分为100分,测评办法如下:
综合素质成绩=德育成绩×30%+智育成绩×60%+文体成绩×10%
第八条 德、智、体单项考核办法如下:
德育成绩=德育基础分+德育附加分
智育成绩=智育基础分+智育附加分
文体成绩=文体基础分+文体附加分
第四章德育成绩
第九条德育基础分总分为100分。
(一)政治思想20分
1.正确认识并拥护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和方针政策,不参加任何封建迷信、邪教等组织及活动,10分;否则得0分;
2.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认真参加政治学习和党团组织活动,10分;每缺席一次政治学习或党团组织活动,减2分;累计减分不得超过10分。
(二)道德品行80分
主要包括公德意识、纪律观念、诚信意识、学习态度、劳动态度、实践活动等六项。评分标准:
1.公德意识20分
能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关心集体,敬老爱幼,体贴父母,懂得感恩,乐于助人,拾金不昧,谦虚谨慎,待人诚恳,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勤俭节约,爱护公物,保护环境,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者得20分。对违背社会公德或违反学院关于校园精神文明建设相关规定者,按下列标准减分(累计减分不得超过20分):
①集体观念
能热爱集体,关心集体,自觉维护集体的荣誉,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集体活动每缺席一次减2分;每出现一次损坏集体荣誉的行为,减4分。
②勤俭节约
节约粮食、水电,生活节俭,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凡有吸烟、酗酒、浪费粮食水电等行为者一次减2分;凡有出入酒吧、迪吧、歌厅、舞厅等高消费娱乐场所,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者发现一次减5分。
③爱护公物
爱护公共财物,自觉保护教学、生活、消防、安全等公共设施。有损坏公物、刻画桌凳、墙壁等行为,发现一次减4分;恶意破坏教学、生活、消防、通讯、安全等公共设施者减5-10分。
④举止仪表
举止得体,讲文明,讲礼貌,仪表端庄,穿戴整洁,男女交往文明。凡口吐脏字、恶语伤人、行为粗鲁的一次减2分;穿运动背心、短裤、拖鞋进入教室、办公室、图书馆及其它公众场所者一次减4分;衣着暴露或不符合学生身份者发现一次减4分;男女同学在公众场合有过分亲密言行的发现一次每人减5分。
⑤环保意识
关爱自然,保护环境,爱护校园一草一木,自觉维护宿舍、教室及校园环境卫生,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凡随地吐痰,乱丢乱扔果皮、果核、纸屑、废旧塑料袋、烟头等杂物的一次减2分;随意践踏草坪、攀折花草树木的一次减4分;点烧草木、树叶、废旧书报、废纸等杂物的一次减2-4分。
⑥网络道德
自觉遵守网络管理规定,不登录非法网站,不利用网络传播有害信息、散布反动言论、攻击诽谤他人,否则视情节减10-20分。
2.遵纪守法20分
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自觉维护校园学习、生活秩序,敢于对违纪行为进行批评或制止者得20分。
①凡违规违纪受到通报批评或处分者,按下列标准减分:
A.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者:减20分
B.给予记过处分者:减16分
C.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者:减12分
D.给予警告处分者:减10分
E.给予全校通报批评者:减6分
②有下列违规违纪行为但尚未构成处分的,视情况一次减5-10分:
A.不遵守门禁制度,有顶撞、谩骂、威胁、侮辱门卫行为的,有翻越围墙行为的,有踢、砸、摇铁门行为的;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相关条款的;
B.不遵守公共秩序,在公共场所起哄、喧哗的,晚上熄灯后在校园内高声唱歌、弹奏乐器、叫喊的;在课堂、会场、赛场及演出场所有吹口哨、讲话、喧哗、起哄、乱扔杂物、随意走动、翻越椅子等行为的;在教室和楼道内拍打踢球的;进入教室、图书馆、会场等场所大声喧哗的;在食堂有踩踏餐桌、椅,乱倒、乱扔残羹剩饭,不按序排队,拥挤、加塞的;参加各种集会有迟到、早退现象的。
③其他违纪行为视情况减分,累计减分不超过20分。
3.诚信意识10分
①凡做到履约践诺,知行统一,言行一致,诚实守信者得10分;
②凡有弄虚作假、恶意拖欠学费、抄袭、剽窃、作弊、借贷不还、违约毁约等行为者扣10分;
③累计减分不超过10分。
4.学习态度10分
①珍惜时光,热爱所学专业,刻苦钻研,认真学习,专心听讲,勤学多问者得10分;
②凡沉迷网吧者扣10分;
③凡做与课堂教学无关的事(如睡觉、看课外书、写信上课说话、接听手机等等)者一次减2分;
④有旷课行为者,一学时减2分,迟到、早退一次减1分;
⑤累计减分不超过10分。
5.劳动态度10分
①热爱劳动,积极参加义务劳动,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得10分;
②拒绝、逃避值日,不认真履行值日生义务者,一次减2分;
③在学院组织的卫生检查或抽查中不合格的寝室或个人,相关人员每次减2-4分;
④累计减分不得超过10分。
6.实践活动10分
1.积极参加实习、社会实践、社会调查、劳动课、军事训练等各种实践活动或被评为先进个人者得10分;
2.能够参加实践活动,表现一般,得5分;
3.无辜不参加实践活动者一次减5分;
4.累计减分不得超过10分。
第十条德育加分
(一)被评为优秀的学生会干部、班团干部加10分(优秀比例为30%);被考核为称职的:学生会干部、班团干部、社团骨干、楼层自律委员会干部、舍长加5分。身兼多职的学生干部不累计加分,任职不到一学期者不加分;
(二)积极工作、努力学习、无私奉献、实绩突出者(如见义勇为、抢险救灾、拾金不昧、救助伤残、三好、优干、优秀团员等),在个人获得受表彰荣誉的当年可享受加分:
国家级表彰: 15分/人
省部级表彰: 10分/人
校级表彰: 5分/人
(三)受表彰的集体在获得荣誉的学期,其集体的每位成员均可享受加分,加分办法按个人标准减半;社会实践活动表彰的集体和个人,参照此条加分;
(四)坚持原则、伸张正义、为维护集体利益,敢于并善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见义勇为者加5-10分;
(五)评为文明宿舍的寝室成员各加5分;
(六)热心公益,积极参加义务劳动、义务献血、捐资捐款等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者加5-10分;
(七)除上述情况以外,凡因其他优秀事迹受到表彰或表扬的人员,可酌情加分(最高不超过10分)。
第十一条 德育减分
(一)对考核为不称职的学生干部减5分;
(二)在考勤中弄虚作假的班干部发现一次扣5分,发现三次按考核不合格对待,经教育不改者,免去其职务;
(三)不服从管理,顶撞、辱骂管理老师和学生干部者,每次扣5-10分;
(四)除上述情况以外,凡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者,可视情况减1-10分。
第十二条德育基础分与附加分之和不得超过100分,若超过按100分计。
第五章智育成绩
第十三条 智育基础分总分为100分。根据每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门数及相应课程的考试成绩计算(不含体育课成绩):
智育基础分=考试成绩平均值。
第十四条智育加分
(一)获取各类资格、等级证书视情况每证加5-10分;
(二)考试成绩进步30名加10分,20名加5分,10名加3分;
(三)参加学院正式立项的科研课题研究或技术开发项目并按要求完成者,可酌情加分;
(四)在各级刊物上公开发表作品者,每篇论文均可加分:核心刊物10分/篇,其它正式刊物:5分/篇,校报:2分/篇;
(五)除上述情况以外,凡有其它特别突出的情况可参照相关条款加分。
第十五条智育减分
考试成绩退步30名减10分,20名减5分,10名减3分。
第十六条 智育基础分与附加分之和不得超过100分,若超过按100分计。
第六章文体成绩
第十七条 文体基础分总分为100分。其中体育课成绩占40%,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成绩占40%,参加各类文体活动的表现占20%,能积极参加各类文体活动者,均可得20分。
第十八条文体加分
(一)在文体活动中获奖的个人和集体均可享受加分
国家级前三名: 15分/人
国家级四至六名: 10分/人
省部级前三名: 10分/人
省部级四至六名: 5分/人
校级前三名: 4分/人
校级四至六名: 3分/人
在相应的活动中获得相应名次的集体,给该集体的成员每人按个人获奖分酌情加分。
(二)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在体质健康测试成绩中奖励5分,不同项可累计加分:
1.早操、课间操和课外体育锻炼出勤率达到98%以上,并认真锻炼者;
2.获等级运动员称号者;
3.参加校运动会及以上体育比赛获名次者;
4.学生体育干部在组织各项体育活动中,工作认真负责者。
(三)除上述情况以外,凡有其它特别突出的情况可参照相关条款加分。
第十九条文体减分
(一)对体育课、早操、课间操、课外体育锻炼无故缺勤,一年累计超过应出勤次数1/10或因病、事假缺勤,一学年累计超过1/3者,其体质健康测试成绩应记为不及格,该学年体质健康测试成绩最高记为59分;
(二)无故不参加学院组织的文体活动者每次减5分;
(三)凡在各类文体活动中,影响活动正常进行者,减5分。
第二十条文体基础分与附加分之和不得超过100分,若超过按100分计。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综合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综合测评工作从每年九月份第一周开始,第二周结束;毕业班学生测评工作从三月份开始。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院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